康隆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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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孔磊、翟程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孔磊、吕钧泽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等资料,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隆达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
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
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0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
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隆达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制度,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隆达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康隆达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
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康隆达制定了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明细和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
关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0.7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75%。公司 2020 年前
三季度经营业绩稳定增长,主要系受益于疫情影响,国外控股子公司(如美国
GGS)在销售一次性丁腈手套、口罩等防疫类物资方面,实现了销售利润快速增
长。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查阅公
司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康隆达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核查未发现康隆达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
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康隆达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来,康隆达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康隆达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康隆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
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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