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内部人员及
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各项事务,包括内幕信息
的确定与披露、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档案管理、
内幕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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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
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
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构成
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和该信息的保密状态。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构成内
幕信息的,应立即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保密控制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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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保密控制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未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透露、流转给任
何人或单位;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特定被批准的对象
透露内幕信息,并办理相关保密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透露内幕信息时,应
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上述
人员应负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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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送达证明文件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等组成。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详细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知晓下列主体涉及公司的相关内幕事项发生后,应督促下
列主体及时、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由公司进行汇总登记:
(1)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公司时应声明所送达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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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汇总相关信息和资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并及时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不得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报备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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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另行追究其赔偿责任。
属于公司外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公司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
进行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及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进行自查。发现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情形的,应查实相关情况,
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进行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虚假、
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或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内部人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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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银河电子 公司代码:00251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