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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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信息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义务人”、“关联人”的定义和范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需公平地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公司法》等规定的忠
实、勤勉职责,保证信息披露之信息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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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及符合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
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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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可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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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
进行预告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公
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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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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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或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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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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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签署,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
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
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
门应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控制制度》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
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
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
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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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报告或请示及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上
登载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等)必须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并经其审核后方可发布,以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非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
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及时性、
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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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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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信息保密
  第六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主管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
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
公司的有关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借
阅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透露。
  第六十四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为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机密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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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
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深交
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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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七十五条 负责和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
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
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控制制
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进行信息问询。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的工作,在证
券投资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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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针对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第八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
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
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
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
将处分结果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九十条    责任人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规定达
到法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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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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