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程序完整、合法,依据充分、客观、公
正,2020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
意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
度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管理状况,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
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的要求,执行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同意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
报的意愿,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根据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年生产经营计划,合理预计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2)公司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3)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
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
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2021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
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
万元、为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提供担保余额为 32,100 万元,合计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52.50%。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银行承兑及其他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促进了各公司流
动资金的周转和项目建设的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侵占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
程中正常形成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工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常运营产
生经济效益,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