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所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杭州华
正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