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冯朋飞律师(以下简称承办
律师)担任钢研高纳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
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钢研高纳董事会于2021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 19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按照公告通
知的时间进行。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
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登记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公司规划证券投资部;登记时间:为
记的须在2021年4月13日16:0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截至2021年4月12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216,040,7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4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
人1人,共代理1人,持有股份215,040,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40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钢研高纳
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015,43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5,4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18%;反对25,3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贾向明
冯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