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我们作为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96%。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公司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发展阶段、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为投资者获取更大价值,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执行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和求进行相应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有关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主要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担保责任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竞文、吴粒、李仁玉
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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