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会通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后,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62,666.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 37.09%。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障相关授信的实施,担保风险可控,且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存在的对外担保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瑞稳、王丛、张大林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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