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停建在建项目并投资新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停建在建项目并投资新建项目事项,一方面停建项目的厂房和设备能够充分利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新建项目利用闲置厂房进行建设,节约了投入成本,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本次事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停建在建项目并投资新建项目。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对象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的是为了保障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经营资金和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三、关于拟竞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事项是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过程透明、公平公正,转让底价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后,公司持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提高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一致同意公司以挂牌底价参与竞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四、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致同意2020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梅莲:_____________
谢孔良:_____________
沈日炯: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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