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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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母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如下:会计系统、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成本费用、销售与回款、资产管理、研发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对外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及销售与回款。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者净利润的3%≤错报<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评价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者净利润的3%≤错报<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2)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3)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6)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失;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4)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5)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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