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1-025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微梦互娱与公司股东冉盛盛瑞之间存在股份表决权之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4号),公司董事会就相关关注事项作如下回复:
    
    1、请冉盛盛瑞和微梦互娱说明在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的目的和背景,请公司确认协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双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冉盛盛瑞回复
    
    2018年2月,微梦互娱拟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微梦互娱迟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对价款。2019 年 8月,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了《关于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微梦互娱承诺确保协调第三方战略投资人,出资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通过参与定向增发方式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相关审批完成前以债权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压力。基于微梦互娱有意愿有实力为上市公司解决资金困难,冉盛盛瑞拟放弃表决权,支持微梦互娱。
    
    2019年10月29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冉盛盛瑞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5,4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04%)所代表的的全部表决权,弃权期限为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到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冉盛盛瑞持有的股份未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的,则该部分的弃权期限可自动延期。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或《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两年(以孰先到者为准),《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履行。
    
    2019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明确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对众应互联未来业务拓展及转型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未来12个月内,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自身资金情况,有可能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19年11月19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将“弃权期限及甲方股份转让限制”进行修订,约定表决权弃权期限为《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 10%的股份完成过户日为止,在前述弃权期内,冉盛盛瑞承诺不主动转让弃权股份。
    
    2020年1月20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确认协议》,双方明确在2019年12月20日前微梦互娱与华融证券沟通,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先受让不低于7%的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该部分股份或权益所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由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直接支付给华融证券,股权转让款的金额为该不低于7%股份或权益在华融证券处对应的债务,从而使冉盛盛瑞免于承担该部分债务。现双方确认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未完成向华融证券支付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减持行为不受《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及冻结状态,为此,双方在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中表述的意思为“表决权放弃一年期限到期后可以减持或其他处分”。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是协议双方对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的阐述与说明。而完成华融事项是“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的具体操作方式,《确认协议》中再次提到的“减持或其他处分”的说法,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也已经明确表达披露过,含义均未变,其延续的是双方针对于表决权放弃事项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表达的初衷。综上,协议双方通过《确认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的具体实际操作方式,冉盛盛瑞认为《确认协议》无需进行单独披露。另外,自2019年10月29日起,冉盛盛瑞已经放弃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之外的全部权利,2019年9月第五届董事会也已改选完成,在2020年1月20日是李化亮为董事长的第五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李化亮作为众应互联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有义务对是否披露《确认协议》作出判断,且协议签署时本企业也告知其应对披露与否自行判断。另外,本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向李化亮发送了通知函,通知因其所控制公司的违约,本企业放弃表决权将发生终止或重大变化,并通知其及时予以披露。
    
    二、微梦互娱回复
    
    (一)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的目的和背景
    
    1、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8年2月24日就冉盛盛瑞拟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众应互联10%股份事宜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就交易对价、付款安排等进行了约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冉盛盛瑞拟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3,294,392股股份,股份转让对价为838,598,112元人民币。
    
    2、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8月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鉴于上市公司总股本调整为521,794,388股,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10%股份总数相应调整为52,179,439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2019年12月25日前,若标的股份处于可转让状态,微梦互娱拟以合计共约5.6亿元人民币受让标的股份。
    
    3、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双方约定冉盛盛瑞自愿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5,4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4%)所代表的的全部表决权,弃权期限为表决权放弃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在弃权期限内,冉盛盛瑞放弃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到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冉盛盛瑞持有的股份未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的,则该部分的弃权期限可自动延期。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或《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两年(以孰先到者为准),《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履行。
    
    4、2019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明确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对众应互联未来业务拓展及转型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本次权益变动后,冉盛盛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04%,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为0%;微梦互娱及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燊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00%股份和对应的表决权,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化亮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2019年11月19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将原《表决权放弃协议》之“弃权期限及甲方股份转让限制”进行修订,约定表决权弃权期限为《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完成过户日为止,在前述弃权期内,冉盛盛瑞承诺不主动转让弃权股份。
    
    6、2020年1月20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确认协议》,双方约定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未完成华融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减持行为不受《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本企业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就冉盛盛瑞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10%的股份,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述《表决权放弃协议》和《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就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24.04%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就该等限制解除条件(期限)也作出了明确约定。鉴于上述股份转让和表决权放弃之安排,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化亮,并履行了变更信披程序。
    
    根据上述背景事实,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确认协议》的目的为实现李化亮先生持续、稳定的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确认协议》的内容具备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系对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的阐述与说明,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的具体操作方案,《确认协议》并未对《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原有约定
    
    进行实质性变更,且《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11月20日在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因此,微梦互娱认为《确认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关于《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已经知悉了该等信息,且不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减持相关规定,待冉盛盛瑞启动减持时,其将自行向上市公司提交相应的减持计划及发布减持公告,所以,微梦互娱无须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意见,双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说明
    
    1、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8年2月24日就冉盛盛瑞拟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众应互联10%股份事宜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就交易对价、付款安排等进行了约定。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8月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3、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4、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11月1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详见2019年11月2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5、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确认协议》,详见2021年2月2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基于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上述一系列协议,双方签署《确认协议》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标的股份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容上具备完整性;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分别在《确认协议》上签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因此,《确认协议》的内容具备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根据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的说明,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系对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10%股份”的阐述与说明,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10%股份的具体操作方案。公司当时未收到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的《确认协议》,直至2021年2月22日收到股东冉盛盛瑞递交的《确认协议》,并于2021年2月2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了此协议。
    
    四、律师核查意见
    
    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冉盛盛瑞和微梦互娱就是否触发放弃表决权终止条款存在争议,请双方补充说明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原因、依据,以及双方为解决争议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冉盛盛瑞回复
    
    《确认协议》明确约定了若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未完成华融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减持行为不受《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冉盛盛瑞认为微梦互娱未按《确认协议》完成约定事项,冉盛盛瑞有权进行股份减持(包括直接或间接)及其他表决权委托等其他处分行为。
    
    冉盛盛瑞本次终止放弃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微梦互娱回复
    
    (一)争议的具体事项、原因、依据
    
    2020年1月20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确认协议》,双方约定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未完成华融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减持行为不受《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对此,微梦互娱认为:
    
    《确认协议》仅约定,如微梦互娱未完成约定事项,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行为”不受原《表决权放弃行为》、《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约束,《确认协议》约定的冉盛盛瑞“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系指冉盛盛瑞可通过包括减持在内的处分方式将标的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才有下文“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处分了标的股份所有权,第三方才有可能通过受让取得标的股份,进而取得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因此,联系上下文来看,《确认协议》约定的冉盛盛瑞“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仅指包括减持在内的所有权处分方式,不包括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这实际上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确认协议》的约定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还包括对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委托等方式,那么其他第三方又如何能够“受让该等股份”?
    
    综上,本企业认为,在冉盛盛瑞完成标的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第三方受让相应股份之前,对应股份仍将处于“表决权放弃”的状态,因此,冉盛盛瑞当然不能将尚处于“表决权放弃”的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再行委托给第三方,这在逻辑上无法自洽,也不符合双方签署《确认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为解决争议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如果冉盛盛瑞继续与本企业存在争议,本企业将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本企业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解决争议的权利。本企业将积极
    
    推进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不会因此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3、在冉盛盛瑞所持 24.04%表决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期间,请补充说明对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造成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
    
    公司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公司于2015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10月完成收购了海外游戏电商平台 MMOGA,将原有制造业业务剥离转型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MMOGA是欧洲地区最大的互联网B2C游戏垂直电商平台之一,专门为正版授权/注册码及游戏虚拟物品提供相关交易服务。MMOGA专注于线上游戏相关产品的零售行业,致力于为全球的优秀游戏商品经销商和游戏玩家提供一个安全、可靠、高效、便利、专业的中介交易平台。
    
    公司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222.46万元,其中下属公司MMOGA净利润25,274.43万元;公司2018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42.73万元,其中下属公司MMOGA净利润27,487.31万元;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840.98万元,其中下属公司MMOGA净利润11,090.21万元。
    
    公司主要业务主体为下属公司MMOGA,下属公司MMOGA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控制度,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织结构体系,明确了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董事会运行状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能够依照董事会职权履行自身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同时,为提升公司董事会工作效率,公司也将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构成,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地位提供支持。
    
    (2)监事会运行状况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人员组成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能够正常履行自身职能。
    
    (3)管理层运行状况
    
    公司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公司总经理领导,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合下,由下属各职能部门执行。公司“三会”运作、公司规范运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公司财务工作由财务负责人总体负责,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尽管近期出现的股东间争议给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全体董事、监事均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正当履行职责,“两会”运作一切如常,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受到重大影响。
    
    4、冉盛盛瑞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请补充说明吴瑞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24.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目的,后续为解决上述股份冻结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解除冻结所需资金情况和来源。
    
    冉盛盛瑞回复:
    
    吴瑞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 24.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是双方基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作出的战略性抉择。吴瑞女士通过接受冉盛盛瑞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5,440,000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4%)所对应的表决权,从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吴瑞女士旨在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并拟协助上市公司通过重组、重整等方式积极解决债务问题,增强业务拓展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积极改善上市公司业绩进而提振股价,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冉盛盛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冻结主要是因为承担了上市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及自身对华融证券的质押融资债务问题,吴瑞女士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将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推动上市公司通过重组、重整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现金流,保证上市公司能完成对债权人的偿付义务,进而解决冉盛盛瑞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冉盛盛瑞一直与华融证券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在吴瑞女士成为实际控制人后将通过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经营业绩,进而提升股价,解决冉盛盛瑞与华融证券之间的债务问题。
    
    另外,因承担了冉盛盛远债务的担保责任,冉盛盛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冉盛盛瑞将督促冉盛盛远及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调所有合伙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银行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还款,进而解决冉盛盛瑞对冉盛盛远的担保责任。
    
    5、请公司核查后,结合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问题 1 的情况,补充说明冉盛盛瑞本次终止放弃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冉盛盛瑞本次拟让渡表决权所涉公司股份数量为125,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4%,其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该等股份已于2017年3月29日全部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已被法院冻结、轮候冻结。
    
    (2)如前文所述,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
    
    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
    
    协议》、《确认协议》。
    
    结合前述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背景情况,公司认为:
    
    根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实际上围绕标的股份达成了一种附变更条件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该等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该等安排取得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根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约定,标的股份表决权放弃之变更条件为:1、微梦互娱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标的股份或者未完成华融事项;2、冉盛盛瑞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3、其他第三方受让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在前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标的股份已放弃的表决权将得以恢复,并由受让取得该等股份的第三方行使。
    
    从目前《确认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冉盛盛瑞并未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第三方亦未通过受让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因此,根据《确认协议》的约定,冉盛盛瑞所持标的股份仍处于“表决权放弃”的状态,冉盛盛瑞拟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再行委托给第三方不符合《确认协议》的约定。
    
    律师核查意见:
    
    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表决权委托后冉盛盛瑞和吴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若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及相关认定依据,是否存在权益变动的情形,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冉盛盛瑞和吴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公司核查,截至本关注函回函之日,冉盛盛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盛投资”),冉盛投资的股东为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北京辉盛依扬资询有限公司(持股20%),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郭昌玮,北京辉盛依扬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邵大有(持股20%)。冉盛盛瑞有限合伙人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另经核查,吴瑞持有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宗鑫瑞”)91%股权,深圳宗鑫瑞为北京宗鑫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宗鑫瑞”)的唯一股东。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冉盛盛瑞拟将其持有的125,440,000股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权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唯一且全权委托给吴瑞行使,吴瑞同意接受委托;根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五矿信托拟将其持有冉盛盛瑞99.99%的有限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北京宗鑫瑞,北京宗鑫瑞意向受让该等有限合伙份额。
    
    综上,公司认为,吴瑞、冉盛盛瑞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等协议已形成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若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及相关认定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的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3月31日,冉盛盛瑞持有公司24.04%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微梦互娱的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的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2%。
    
    结合前述冉盛盛瑞、微梦互娱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冉盛盛瑞已将其持有公司 24.04%的股份表决权全部放弃,因此,即便《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冉盛盛瑞、吴瑞双方签署后生效,吴瑞亦不能取得公司 24.04%的股份表决权,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通过持有公司 10%的股份表决权仍然保持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的重大影响。综上,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瑞燊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化亮。
    
    (三)是否存在权益变动的情形
    
    根据前文分析,根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宗鑫瑞将取得五矿信托持有的冉盛盛瑞 99.99%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人,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冉盛盛瑞,并未发生变化,且由于吴瑞不能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公司 24.04%的股份表决权,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通过持有公司10%的股份表决权仍然保持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的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微梦互娱的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化亮,故公司未发生权益变动。
    
    考虑到标的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的现状,不排除未来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通过司法判决、执行等方式得以恢复的可能,届时,吴瑞或其他第三方将可能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协议的签署及生效取得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从而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权益发生变动。
    
    律师核查意见:
    
    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根据公告,冉盛盛瑞和吴瑞委托表决权的期限为在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从协议生效之日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者届满之日止:(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事宜;(2)授权股份被直接或间接转让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拍卖等)之日。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约定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1)根据目前冉盛盛瑞、微梦互娱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冉盛盛瑞已将其持有公司24.04%的股份表决权全部放弃,因此,即便《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冉盛盛瑞、吴瑞双方签署后生效,吴瑞亦不能取得公司24.04%的股份表决权,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表决权委托期限的约定不会对目前公司的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化亮先生。
    
    (2)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表决权委托期限的约定不会对目前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但是不排除未来冉盛盛瑞、微梦互娱约定的表决权恢复的条件达成或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一致同意恢复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的可能性,届时如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得以恢复,而吴瑞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则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表决权委托期限的约定将可能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产生影响,即可能因为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情形的出现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再次变更,如果出现该等情形,公司将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因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同时,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自身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8、关于冉盛盛瑞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事项。
    
    (1)根据公告,吴瑞通过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宗鑫瑞”)间接控制北京宗鑫瑞,请补充披露前海宗鑫瑞和北京宗鑫瑞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或主要投资领域、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冉盛盛瑞回复:
    
    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宗鑫瑞”)成立于 2015年6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吴瑞认缴出资额455万元(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占比91%,陈建国认缴出资额45万元、占比9%;深圳宗鑫瑞于2021年1月29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宗鑫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宗鑫瑞”),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综上,吴瑞直接持有深圳宗鑫瑞91%的股权、通过深圳宗鑫瑞间接持有北京宗鑫瑞91%的股权,系深圳宗鑫瑞、北京宗鑫瑞的实际控制人。
    
    深圳宗鑫瑞、北京宗鑫瑞相关情况如下:
    
    1、深圳宗鑫瑞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                   深圳宗鑫瑞              法定代表人         吴瑞
    注册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0300342638098P          实际控制人         吴瑞
    股东          吴瑞认缴455万元、占比91%,      控股股东           吴瑞
                   陈建国认缴45万元、占比9%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商务咨询、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及其
             他限制类项目)。(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2)深圳宗鑫瑞主要业务/主要投资领域
    
                                  深圳宗鑫瑞直接持股的公司
     序号   公司   注册资                  业务范围               股 权 关  持 股 比
            名称     本                                            系       例
           重  庆          一般项目: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东  华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翰  丰  20000   及辅助设施、设备,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 直 接 持
        1  信 息  万元人  理服务,企业重组、并购咨询服务,商务信 股           91%
           科  技  民币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有  限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北京            企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经
           宗鑫            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
           瑞企    200 万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直 接 持
        2  业管   元人民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股           91%
           理有    币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限公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司
                                  深圳宗鑫瑞间接持股的公司
           重庆    557,39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间接控
        1  三峡   7.496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股         4.97%
           银行    万人民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股份    币      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
           有限            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及贴现,
           公司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自营外汇买卖仅限于办理即期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法律、法
                           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
                           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长寿湖
                           旅游专用高速公路经营、维护(以上经营范
           重庆            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
           路桥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
           股份    120,82   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2  有限   0.46 万  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二级);销 间接控     0.56%
           公司    人民币  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股
           (600           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
           106.S           建筑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H)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3)深圳宗鑫瑞经核查,未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北京宗鑫瑞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京宗鑫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                  北京宗鑫瑞            法定代表人             吴瑞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127号楼2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层201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10105MA0206UQ9D       实际控制人             吴瑞
    股东       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 控股股东       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
                    缴200万元、占比100%                            理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经营范围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2)北京宗鑫瑞主要业务/主要投资领域
    
    北京宗鑫瑞专注于股权投资及助力上市公司资产整合及公司破产重整领域。3)北京宗鑫瑞经核查,未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冉盛盛瑞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请说明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情形,转让有限合伙份额的原因。
    
    冉盛盛瑞回复:
    
    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吴瑞女士拟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因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因质押和冻结无法过户,冉盛盛瑞和吴瑞女士通过协商以受让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和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达到交易双方的目的。
    
    (3)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请补充说明约定远期付款的具体原因,资金来源,履约保证措施。
    
    冉盛盛瑞回复:
    
    吴瑞女士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通过受让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和表决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的,但鉴于目前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低于冉盛盛瑞的负债,本次交易的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当前价值小于零,按公允价值交易目前的交易对价为负值,吴瑞女士无需付款。但通过交易双方的友好协商,吴瑞女士有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提升股价,且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时当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份额公允价值大于零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支付交易对价。远期付款是转让方为争取自身利益和受让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商业交易条款,在目前上市公司及股东均存在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符合转让方的利益。北京宗鑫瑞承诺如若未来资金支付条款实现,北京宗鑫瑞收购冉盛盛瑞 99.99%有限合伙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北京宗鑫瑞自有资金或其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
    
    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吴瑞以其持有的深圳宗鑫瑞91%的股权进行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宗鑫瑞资产总额1,247,946,688.80元,负债总额1,162,944,732.51元,净资产85,001,956.29元。2020年整年实现净利润7,149,085.67元。
    
    (4)结合有限合伙份额支付对价情况说明对价是否合理,以及在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法过户的情况下约定支付对价的原因。
    
    冉盛盛瑞回复:
    
    截至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签署日,冉盛盛瑞持有的股票市值低于其对应的质押借款金额,价值为负数。但通过吴瑞女士的经营运作,冉盛盛瑞持有的股票超过了届时的负债余额且可以覆盖冉盛盛瑞基于有限合伙份额所实缴出资金额,交易双方协商共享收益,具有商业合理性。对价支付是在冉盛盛瑞持有的股票超过了届时的负债余额,如果冉盛盛瑞持有的股票未超过届时的负债余额,则不需要支付对价。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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