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9号)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公开发行3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0,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4,236,792.45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9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晟环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荣晟环保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福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保荐代表人 陈灿雄、奈学雷
联系电话 15801868435、159021270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65.SH
注册资本 253,100,105元
注册地址 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冯荣华
实际控制人 冯荣华、张云芳
联系人 胡荣霞
联系电话 0573-859866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年7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8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在荣晟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范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防范短线交易;
(8)督促发行人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9)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荣晟环保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荣晟环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尚未全部完成,华福证券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可转债管理工作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0,442.81万元。华福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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