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赵泽辉 刘伟英 刘民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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