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0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在关联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及开展存储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及经营需要,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开展存储业务。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关联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及开展存储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开设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拟在众邦银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存入于众邦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在关联方存款
依据2021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对2021年度与众邦银行发生的存款金额进行了预计,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关联交易内容 2021年度 截至2021年3月31
预计金额 日存款金额
关联存款 武汉众邦银行股 在关联方存款 20,000 171.78
份有限公司
注: 2021年度预计金额为日最高存款限额(含募集资金存款)。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MYN5A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晏东顺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2区1-2层、22-23层
成立时间:2017年4月25日
营业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众邦银行30%的股份,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壹网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众邦银行20%的股份,钰龙集团有限公司、奥山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众邦银行10%的股份。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阎志持有卓尔控股有限公司99.95%的股权,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众邦银行30%的股份,众邦银行系阎志控制的下属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阎志同时担任众邦银行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众邦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众邦银行是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2020年末,众邦银行资产总额为724.6亿元,净资产为44.97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95亿元,净利润2.55亿元。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众邦银行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在众邦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存入于众邦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约定的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众邦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金额以签署的协议为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2、众邦银行将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预计公司2021年度在众邦银行的日最高存款金额(含募集资金存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在众邦银行开展存储等业务的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众邦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众邦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予以严格监管,在众邦银行办理募集资金存储及结算业务,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在众邦银行办理募集资金存储业务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产生影响。公司在众邦银行开展募集资金账户、存款等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开户及存放行为,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众邦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众邦银行办理募集资金存储及结算业务,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不会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产生影响。公司在众邦银行开展募集资金账户、存款等业务
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开户及存放行为,存款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众
邦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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