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资产及子公司股权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就向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清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余热发电项目资产及股权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就《余热发电项目资产收购合同》涉及的交易范围、交易价格等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就《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交易价格等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因上述合同交易范围、交易价格等相关条款的变更,就原补充协议中的业绩承诺等条款予以调整。交易价格调整参考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0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本次交易价格的调整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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