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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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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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一)按照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订立的《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钟成龙、李彩霞、韩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关于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引起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本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该等文件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该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信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仅就与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七)本所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上述意见或结论所涉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具体阐述。
    
    (八)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九)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票、决议以及会议记录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的范围、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和出资凭证,以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发行人分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参股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均依法有效存续。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组织结构图、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无违规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和确认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本所律师走访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以及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的走访纪要。本所律师还查验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的出资凭证,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明及取得过程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函,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出具的关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声明与承诺函,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等,并对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还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刑事犯罪案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发行条件,现分述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盈利,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168.43万元、806.07万元和26,187.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61.03万元、433.49万元和25,803.80万元。根据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资产为85,332.20万元,总负债为28,371.15万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7、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9、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0、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3、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5、发行人《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7、经查阅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并参与发行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8、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9、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1、发行人已经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2、根据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5,168.43万元、806.07万元和26,187.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761.03万元、433.49万元和25,803.80万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低者)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3,419.34万元、61,362.34万元和87,197.70万元,累计超过3亿元;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9,500万元,超过3,000万元;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3、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5、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6、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除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现分述如下:
    
    1、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9,500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关于决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等,《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审计报告》(广会专字[2016]G16018180035号)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6018180045号),《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股
    
    改事宜而涉及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中
    
    广信评报字[2016]第521号),2016年12月2日河源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换发的
    
    《营业执照》,致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审计出具的《东
    
    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1-9月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
    
    440ZA2718号)及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验资出具的《东瑞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44号),国融兴华对
    
    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追溯
    
    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620016号),《东瑞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和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各发起人订立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上述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致同会计师、国融兴华对发行人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了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发行人股东大会对重新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现时有效的组织结构图、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关于关联方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还查验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关于主要资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流程图、生产经营的主要内控制度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员工名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报告期内抽取的工资发放表,发行人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完税凭证,社保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以及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和出具的确认函等。此外,本所律师实地勘查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重要固定资产以及主要土地、厂房,现场勘查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并对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和销售,并配套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形。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与股东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合署生产产品的情形。发行人各部门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职工,其生产机器设备全部为发行人单独所有,发行人根据市场的需求生产产品,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均保持独立。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都通过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员工。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计财部,设财务总监一名,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立了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各发起人订立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关于决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等,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自然人发起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非自然人发起人的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6018180045号)和《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审计报告》(广会专字[2016]G16018180035号),《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改事宜而涉及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521号),致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审计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1-9月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2718号)及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验资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44号),国融兴华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620016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现时有效的《章程》,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确认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和非自然人发起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对各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检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大陆均有住所,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的资格;非自然人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所占净资产的份额认缴股款,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属于发行人的财产仍属发行人所有,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依法存续,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
    
    (七)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为袁建康,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均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订立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关于决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等,《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6018180045号)和《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审计报告》(广会专字[2016]G16018180035号),《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改事宜而涉及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521号),2016年12月2日河源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换发的《营业执照》,致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审计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1-9月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440ZA2718号)及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验资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44号),国融兴华对发行人2016年股份制改制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的《东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620016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本所律师还查验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凭证,发行人历史上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本所律师与相关股东的访谈纪要或相关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经营许可证照,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历次《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场勘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场所,了解其业务流程,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获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均为生猪的养殖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商品猪、仔猪、种猪等。此外,发行人自行生产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并有部分饲料对外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以及各自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的声明函;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于未提供前述资料或已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未显示股权结构或出资情况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关联企业,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该等关联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关联方的声明函。本所律师还查验了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内发生关联交易的协议及履行情况文件,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书面声明,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发行人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承诺文件等,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及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均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已就其与发行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作出了有效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承诺今后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其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及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情况的查询文件,发行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所律师实地勘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土地及房产。本所律师还查验了发行人关于其所有知识产权的清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相关信息的《证明》,国家商标总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档案的查询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净值较大的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关于其生产经营设备的书面说明、关于其财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的相关协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承包土地所涉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款项支付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养殖场、房屋涉及的租赁合同,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走访相关国土部门的走访纪要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信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拥有“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137789号”、“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137790号”、“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137791号”、“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 0137792号”、“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137793号”、“粤(2020)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003384号”及“粤(2020)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003385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位于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城01-1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上述《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主车间、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宿舍楼、预混料车间和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除上述房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昌饲料在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城01-11地块上自建的门卫室等4处辅助用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经核查,该等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自有房产面积不足3%,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等房产账面价值占发行人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不足0.2%,均占比较低,且属于辅助性用房。
    
    此外,东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了证明,确认证明“该等房屋未被纳入我局整改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出现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已作出承诺:“若东瑞股份及其子公司因上述辅助性用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和要求拆除房屋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东瑞股份及其子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未取得产权证书房产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现拥有7项境内注册商标和1项香港注册商标。
    
    (三)发行人现拥有42项专利权,其中1项发明专利,41项实用新型专利。
    
    (四)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五)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财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1、银行借款项下的财产担保:
    
    2019年12月28日,发行人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订立《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东银(2200)2019年最高权质字第034866号),以发行人在东莞银行大岭山支行开立账户项下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产生的应收销售货款为发行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东银(2200)2019年对公流贷字017681号)项下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为21,000万元的质押担保。
    
    2、精准扶贫协议项下的财产担保: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发行人分别与东源县双江镇、灯塔镇相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各村民委员会”)以及各村民委员会所在镇财政所、人民政府订立协议,各村民委员会申请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出借予发行人,发行人按照10%的固定年收益支付予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按本村扶贫对象(贫困户)名单自主分配该收益以增加贫困户收入。发行人以玉井猪场价值14,143,433.50元的固定资产为本合同提供担保。合同履行期限为10年。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发行人分别与东源县骆湖镇相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各村民委员会”)以及东源县骆湖财政所、东源县骆湖镇人民政府订立协议,各村民委员会申请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出借予发行人,发行人按照10%的固定年收益支付予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按本村扶贫对象(贫困户)名单自主分配该收益以增加贫困户收入。发行人以致富猪场价值1,576.9241万元的固定资产为本合同提供担保。合同履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龙川东瑞分别与龙川县丰稔镇相关精准扶贫贫困户(以下统称“贫困户”)订立《精准扶贫紫金使用协议书》,贫困户申请龙川县产业扶贫“以奖代补”资金出借予龙川东瑞,东川东瑞按照10%的固定年收益支付予贫困户。龙川东瑞以其“更衣室及仓库工程房屋建筑物(资产编号FWJZW0013,面积840.75平方米,估值583,417.00元)”固定资产为本协议提供担保。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
    
    2018年8月20日,连平东瑞与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订立《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协议书》,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申请精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出借予连平东瑞,连平东瑞按照10%的固定年收益支付予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按本镇扶贫对象名单自主分配该收益以增加贫困对象收入。连平东瑞以其评估值为3,316,373.00元的固定资产为本合同提供担保。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
    
    除上述情形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之“六、租赁、承包土地以及租赁养殖场、房屋的情况”已披露了发行人租赁或承包土地使用权情况及养殖场、房产租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土地租赁或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养殖场、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及养殖场、房屋的使用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同台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业务合同、重大工程建设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发行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明细、其他应付款明细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节。该等合同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不包括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历次增资涉及的验资报告,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凭证,发行人与河源温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相关股东会决议,广州市泰至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三友东瑞食品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泰至评字[2016]第1-182号),紫金农业与紫金县银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远辉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资产收购与转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节第二部分。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中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
    
    十三、《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及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因发行人尚未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现行《章程》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四)《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是按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现时有效的组织结构图、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规定,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现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其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上述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出具的关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声明与承诺函,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聘任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走访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以及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的走访纪要,发行人最近三年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具备独立性的声明等。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通过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情况以及是否涉及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节第二部分。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和税率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备案登记文件,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享受财政补贴的批文和拨款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收支及递延收益明细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有关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税务方面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是以政府规定的政策为依据,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竣工验收批文或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费的缴纳凭证、环保税完税凭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致同会计师《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本所律师还查验了发行人关于其执行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诉讼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现已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出具意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连平县三角镇下属各村民委员会与连平东瑞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和平县贝墩镇石村村民委员会及徐声沛、周明亮与和平东瑞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紫金县九和镇富竹村黄金坑村民小组及小组村民与紫金农业订立的山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和土地租赁合同,瑞昌饲料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与东源县畜牧水产总站、东源县致富林牧场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的使用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形,本次募股资金使用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的营业外收支明细及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资料,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并对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在查验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裁判/调解结果                 诉讼进展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9,937.47元及原   已达成调解协议,
               骆惠连、谢日  告支付的律师费   14,000.00 元,合计   截至本报告出具
     瑞昌饲料   招、骆超平   213,937.47元,被告需在2016年6月前     之日,被告尚欠原
                             还清,否则需承担利息、律师费及逾期利 告149,937.47元
                             息。                                 未清偿。
                                                                  已达成调解协议,
                广东联泰丰   被告向原告支付199,922.00元:自2019    被告自10月起未
     瑞昌饲料   农业发展有   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每月向        按期还款,截至本
                  限公司     原告还款10,000.00元,在2019年12月     报告出具之日,被
                             31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129,922.00元。   告     尚     欠
                                                                  159,922.00 元未
                                                                  清偿。
                                                                  已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向原告支付720,465.37元,原告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
     瑞昌饲料     袁志雄     意被告分三期付清。                    之日,被告尚欠
                                                                  300,000.00 元未
                                                                  清偿。
    
    
    上述诉讼所涉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的资产或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构成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
    
    (三)袁建康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核查并经发行人及袁建康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袁建康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参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编制的讨论并审阅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核准其申请。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陆份。(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彩霞
    
    签字律师:
    
    韩 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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