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环境: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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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剑环境”、“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
    
    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
    
    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
    
    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
    
    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
    
    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汪哲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
    
    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
    
    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
    
    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
    
    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昆升管理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达晨创通、达晨晨鹰二号、达晨创元、上海榄仔谷、上
    
    海域盛、连云港舟虹、上海科创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公司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云、章学春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
    
    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
    
    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
    
    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涂科云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
    
    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汪鑫、庞红魁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
    
    份;
    
    2、在汪哲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汪哲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
    
    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
    
    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
    
    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汪哲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张伟明
    
    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
    
    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
    
    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之后8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
    
    东应予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
    
    定中止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生满足启动条件的情形时,首先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
    
    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
    
    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
    
    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
    
    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
    
    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在实施回购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
    
    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持续按照上
    
    述本预案执行,但应遵循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货币资金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
    
    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
    
    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
    
    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形,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
    
    后薪酬总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
    
    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
    
    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
    
    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
    
    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
    
    所述职责。
    
    1、发行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
    
    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
    
    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
    
    有。
    
    (二)实际控制人汪哲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
    
    有。
    
    (三)合计持股5%以上的达晨系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达晨创通、达晨晨鹰二号、达晨创元(以下简称“达晨系股东”)承诺将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达晨系股东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
    
    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
    
    2、达晨系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达晨系股东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除前述承诺外,达晨系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达晨系股东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
    
    享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
    
    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价格。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
    
    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
    
    重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三)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四)承担审计、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汇承诺
    
    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10,708.4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1.2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益1.15元/股。
    
    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较发行前明显增加。由于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内的经济效益存在
    
    一定的滞后性,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
    
    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伟明、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汪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
    
    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伟明,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汪哲,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
    
    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3574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38号”
    
    批准。证券简称“盛剑环境”,证券代码“60332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4月7日
    
    (三)股票简称:盛剑环境
    
    (四)股票代码:60332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392.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98.7004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98.7004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ShengJianEnvironmentTechnologyCo.,Ltd.
     注册资本              9,293.299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张伟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6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4月28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永盛路2229号2幢2层210室
     邮政编码              201800
     电话                  021-60712858
     传真                  021-59900793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g-jian.com/
     电子信箱              sjhj@sheng-jian.com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姓名    性别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张伟明   男     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汪哲     女     董事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许云     男     董事、副总经理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李冠群   男     董事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马振亮   男     独立董事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孙爱丽   女     独立董事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郑凤娟   女     独立董事                2019年10月30日至2021年04月21日
     涂科云   男     监事会主席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周热情   男     监事                    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04月21日
     钱霞     女     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章学春   男     副总经理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苗科     男     副总经理                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
     张燕     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年06月11日至2021年04月21日
     金明     男     财务负责人              2019年03月26日至2021年04月21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
    
    司债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比例(%)
         1        张伟明           董事长、总经理                             80.14
         2         汪哲            董事/张伟明配偶                              1.63
    
    
    间接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公司   持该公司股    备注
                                                            份比例(%)
       1     张伟明    董事长、总经理        昆升管理               0.25  昆升管
       2     汪哲      董事/张伟明配偶       昆升管理               21.8  理持有
       3     许云      董事、副总经理        昆升管理              22.49  发行人
       4     章学春    副总经理              昆升管理               8.74   4.31%
       5     涂科云    监事会主席            昆升管理               8.49   股权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伟明。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伟明、汪哲夫妇,合计持有公司81.78%的股权,并通
    
    过昆升管理控制公司4.31%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86.09%的股权。
    
    1、张伟明
    
    张伟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80年,身份证号码
    
    420111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上海交通大学EMBA。2018
    
    年11月,入选“千帆行动”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新锐型”青年企业家
    
    序列。2001年5月至2005年2月,浙江绍兴新光暖通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05年9月至今,盛剑通风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盛剑有限执行
    
    董事、经理;2018年4月至今,盛剑环境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
    
    江苏盛剑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北京盛科达执行董事。
    
    2、汪哲
    
    汪哲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 1980年,身份证号码
    
    411328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
    
    学院在读。2008年1月至今,盛剑通风历任监事、现任执行董事;2016年3月
    
    至今,江苏盛剑监事;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盛剑有限监事;2018年4
    
    月至今,盛剑环境董事;2017年10月至今,北京盛科达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9,293.2996万股,本次发行3,098.7004万股,占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见下表: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
       股东名称    数量(万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锁定期限
                     股)     (%)               (%)
        限售股     9,293.2996   100.00    9,293.2996    74.99              -
        张伟明     7,447.7517    80.14    7,447.7517    60.10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汪哲       151.9949     1.63     151.9949     1.23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昆升管理     400.2533     4.31     400.2533     3.23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达晨创通     346.6668     3.73     346.6668     2.80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达晨晨鹰二号   106.6668     1.15     106.6668     0.86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达晨创元      80.0000     0.86      80.0000     0.65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上海榄仔谷    272.5332     2.93     272.5332     2.20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上海域盛     136.2668     1.47     136.2668     1.10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连云港舟虹    136.2668     1.47     136.2668     1.10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上海科创     214.8993     2.31     214.8993     1.73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SS)
       非限售股            -       -    3,098.7004    25.01              -
       发行新股            -       -    3,098.7004    25.01              -
         合计      9,293.2996   100.00   12,392.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8,273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
    
    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伟明                           7,447.7517           60.10
    
    
    2 昆升管理 400.2533 3.23
    
        3                达晨创通                            346.6668            2.80
        4               上海榄仔谷                           272.5332            2.20
        5                上海科创                            214.8993            1.73
        6                  汪哲                              151.9949            1.23
        7                上海域盛                            136.2668            1.10
        8               连云港舟虹                           136.2668            1.10
        9              达晨晨鹰二号                          106.6668            0.86
        10               达晨创元                             80.0000            0.65
                       合计                                 9,293.2996           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98.700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8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
    
    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9.80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88.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网上、网下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为112,223股,包销金额为2,229,871.01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比例为0.3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1,571.176948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1165号”号《验资
    
    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00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90.566038
         3     律师费用                                                   259.43396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7.924528
         5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                                  44.378398
    
    
    合计 5612.302926
    
    每股发行费用为:1.8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55,958.874022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1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6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309号)。2017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
    
    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
    
    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中汇会审[2021]10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主
    
    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另
    
    行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变动比例
     流动资产                                        113,041.26  118,226.66     -4.39%
     流动负债                                         61,702.21   74,319.95    -16.98%
     资产总额                                        133,400.67  135,962.50     -1.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70,296.67   58,135.72    20.9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7.56        6.26    20.92%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总收入                                       93,774.21   88,570.94     5.87%
     营业利润                                         14,333.87   13,318.12     7.63%
     利润总额                                         14,317.58   13,430.36     6.6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2,160.95   11,337.46     7.2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985.34   10,708.46     2.5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1        1.22     7.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8        1.15     2.6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94%     21.60%     -2.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7.11% 20.40% -3.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73.63   14,172.87    -36.6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97        1.53    -36.68%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告期
    
    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3,400.67万元,较同期减少
    
    1.88%,资产总额规模有所下降原因为当期发行人偿还借款使得货币资金有所减
    
    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0,296.67万元,较同期增长20.92%,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主要原因为当期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增加。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3,774.21万元,较同期增加5.87%,扣非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985.34万元,较同期增加2.59%,增长趋势基本一
    
    致,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73.63万元,较同期减少
    
    36.6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受上下游结算周
    
    期的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
    
    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盛剑环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310069079013003068701
       2    盛剑环境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03004483625
       3    盛剑环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  121935498510903
       4    盛剑环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  442981271782
       5    盛剑环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2001299223
       6    江苏盛剑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  3052233012014000003034
                      城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
    
    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1”,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2”,
    
    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
    
    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及一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监事会召开情况
    
    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盛剑
    
    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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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盛剑环境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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