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建平)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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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建平)
    
    各位股东及代表:
    
    作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20年度的相关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0年度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3月27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服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事项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2020年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框架下制定的。董事和高管的薪酬与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和个人业绩挂钩,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十分重大,关系着公司的前途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保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必要措施。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20]125号等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4,531万元(其中100%的担保为公司向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31%。
    
    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8、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关联方之间正常经营所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2020年4月24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20年6月12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1)鉴于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则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72,125股进行回购注销;(2)由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905,475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177,600股,回购价格为3.7505元/股。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2、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说明了延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并提出了后续工作安排,我们同意公司相关披露程序和安排。同时,我们督促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宜,待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文件。
    
    3、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2020年6月28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2、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五)2020年8月20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6,820.78万元(全部为公司向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27%。
    
    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关于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日常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与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六)2020年8月31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拟补选胡嘉先生、田伟先生、邓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补选郭天武先生、马志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审查了上述候选人资历和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本次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2020年9月18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举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以上人员的选举、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陈劲松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陈劲松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联席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其辞去董事长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2、关于新任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签订借款协议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大横琴签署《借款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4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1,587,740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5、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公司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租公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0年10月30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1)5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49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83.44万份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合计1,883.44万份。
    
    2、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0年8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拟注销2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96.70万份(其中已有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196万份)。
    
    公司终止实施《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该次激励计划配套的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九)2020年11月13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委托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委托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与大横琴签署《资产管理委托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0年12月8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1)2020年12月30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处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处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认为本次处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系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处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处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情况
    
    1、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从公司领取的报酬情况;参与讨论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等。
    
    2、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核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核公司2020年度新聘任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3、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推进了2020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前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安排,沟通以往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以及2020年度外部审计工作主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审计过程中督促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确保外部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履职期内,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充分了解行业动态,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三)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六、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2020年度,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联系方式
    
    张建平电子邮箱:zjp808@vip.sina.com
    
    2021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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