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查阅尚鹏超先生的简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和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 条款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会本次聘任尚鹏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尚鹏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红兵、李东明、栾胜基、魏达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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