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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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年3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Tianjin712 Communication &BroadcastingCo.,Ltd
      证券代码               603712.SH
      注册资本               77,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办公地址               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宝
      邮政编码               300462
      公司网址               http://www.712.cn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12 号《关于核准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二”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5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5,5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797.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02.2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13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90016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七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七一二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七一二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七一二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七一二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七一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新型无线通信系统与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尚未实施完毕,存放于募集资金户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2,728.71万元;通信设备与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已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亮 徐欣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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