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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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说明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安思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华信息”)100.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
    
    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
    
    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交易各方出具的声明承诺,截至本董事会召开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依据《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第十三条,即“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或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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