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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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0591号
    
    二〇二一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0591号
    
    致: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甘化科工”)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指派王学琛律师和韩思明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前身为江门甘蔗化工厂,创建于1957年。1992年12月28日,公司由江门甘蔗化工厂、广东省糖纸工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单位发起,经广东省股审小组和广东省体改委[粤股审(1992)102号文]批准,在对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设立。
    
    经广东省证券委“粤证委发[1993]016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25号文”批准,公司于1994年7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2,000万股(A股)。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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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广东甘化”变更为“甘化科工”。
    
    2020年10月30日,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完成公司名称工商变更手续。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中文证券简称自2020
    
    年11月5日起由“广东甘化”变更为“甘化科工”,公司证券代码“000576”不变。
    
    公司现持有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0190357288E,住所为江门市蓬江区甘化路6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停车场管理、物业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电源变换器、电源模块、电子元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系统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有色金属合金、粉末冶金、食糖、纸浆、纸、酵母、酒精、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金银)。机电及化工机械的制造加工,仪器仪表试验及修理;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的广会审字[2020]G19028550010号《审计报告》和广会审字[2020]G1902855004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即: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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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1年3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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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解除限售程序;
    
    (九)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化科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3.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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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现阶段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后续尚需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将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实施。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6.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等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就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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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经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核实。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2.8613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286.13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396.96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96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64%;预留45.9013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36%,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36%。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十四、十五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甘化科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于2021年3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等议案。甘化科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独立董事意见,并将继续履行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甘化科工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甘化科工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甘化科工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此外,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甘化科工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化科工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甘化科工为实行股权激励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甘化科工就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依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权益授予、公告等程序;甘化科工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甘化科工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2021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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