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1-030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经董事会认定的对本集团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本集团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本集团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拟定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其余10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本集团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其余10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本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或预留部分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并办理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与本公司减资有关的其他手续;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调整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调整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1、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由于本公司执行董事吴以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其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其余10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项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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