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泰:ST安泰关于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2×4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项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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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ST安泰 编号:临2021—00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2×4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合作概述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现有2×3MW煤气发电机组自1997年投运,至今已经运行20多年,设备老化,安全性能降低,运行维护成本过高。同时,现有2×25MW煤气发电机组属于中温中压机组,发电效率较低,煤气利用率不高。基于以上情况,为充分利用安泰工业园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煤气,提高资源综合使用效率,同时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碳中和目标,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减少碳排放,经公司相关单位综合论证,决定对现有发电机组进行提质增效升级改造,淘汰2×3MW煤气发电机组,将其设备及构筑物停运并全部拆除后,新建2×4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机组,2×25MW中温中压机组作为煤气波动时的调节备用。
    
    经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河北环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环亚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2×4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签署了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
    
    河北环亚公司非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公司与其开展本次项目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项目合作相关的具体事宜。
    
    本项目投产后,除使用本公司炼焦过程中产生的焦炉煤气外,还需向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采购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以供本项目使用,该等采购构成关联交易。项目建成投产前,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双方之间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采购及电力销售等相关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后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予以披露。
    
    二、项目合作主体的基本情况
    
    河北环亚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连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景坡先生,持有公司50%股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处理剂、玻璃棉生产销售;复合保温材料加工销售;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保温工程、节能工程设计与施工;工业余能发电服务;售电服务等。
    
    公司与河北环亚公司已于2020年合作建设1×40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项目,具体内容及河北环亚公司情况介绍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37号公告。目前,该项目已建成。
    
    截至2020年末,河北环亚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463.33万元,净资产为20,306.5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803.89万元,净利润6,759.94万元。
    
    河北环亚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除与本公司有项目合作及物料销售业务外,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项目合作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是指由河北环亚公司投资的,在本公司厂区内(原2×3MW发电机组所在区域)建设能力为2×4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装置,包含但不限于河北环亚公司投资建设并安装于现场的发电设备、辅助装置及建构筑物等。项目整体建设工期共计18个月,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一台45MW发电装置,第一期工期不超过15个月。本项目分投资、建设、运行、移交四个阶段实施。项目建设及投资风险由河北环亚公司承担,本公司通过提供合作条件获得分享的碳减排收益、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等节能奖励资金以及效益分享期满后拥有本节能服务项目的全部节能收益。河北环亚公司以节能服务费收入收回投资、支付服务成本和税金、获取合理利润。
    
    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项目总投资43,000万元,实际投资额全部由河北环亚公司承担。河北环亚公司应当按照本项目技术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本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2)本公司负责组织办理本节能服务项目备案、立项、审批等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批复等),取得有关本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件,负责办理项目并网手续相关事宜,并负责办理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河北环亚公司配合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出具本项目的可研、安评、环评、能评、消防及职业健康等相关专篇、报告书,发生的费用由河北环亚公司负责。
    
    (3)本公司有偿提供河北环亚公司所需煤气、电、生产和生活及消防用水等能源介质。生产和生活及消防用水含税单价:2.9元/吨,焦炉煤气含税单价:0.34元/Nm3,高炉煤气含税单价:0.07元/Nm3,转炉煤气含税单价:0.14元/Nm3,电力含税单价:0.54元/kWh。合同期内,双方结算介质为固定单价,不受外部政策调整影响。所用介质的数量,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应介质管道的计量表数据为准(如高炉煤气热值低于3558±200kJ/Nm3时,即≤3358kJ/Nm3,转炉煤气热值低于 6908±200kJ/Nm3时,即≤6708kJ/Nm3,焦炉煤气热值低于 16747±500kJ/Nm3时,即≤16247kJ/Nm3时,煤气价格降低10%结算)。
    
    (4)节能效益分享期自项目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至达到双方约定的效益分享量为止,效益分享期82个月。双方约定效益分享期内的节能效益为:供电量总量380000万kWh。若效益分享期内供电量提前达到380000万kWh,则提前结束效益分享期,即合同期满。效益分享期内低于约定的供电量,则在规定的效益分享期结束后,再延长分享时间,直到达到补齐所欠的供电量,效益分享期结束。若效益分享期延长一年后,仍未达到所约定供电量,则本公司一次性向河北环亚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按所差的供电量进行计算。
    
    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具体的节能效益分享如下:(1)35个月内,本公司分享本项目10%的节能收益,从第36个月开始分享本项目20%的节能收益;本公司申请的政府财政补贴或奖励全部归本公司:(2)35个月内,河北环亚公司分享本项目90%的节能收益,从第36个月开始分享本项目80%的节能收益;河北环亚公司申请的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财政补贴或奖励全部归河北环亚公司。
    
    河北环亚公司所发电量直接供本公司使用,本公司负责全部消纳,按照0.54元/kWh(含税价,不含过网费)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双方结算电价为固定单价,不受外部电价或售电政策调整影响。河北环亚公司所产蒸汽供本公司使用,按照92元/吨(含税价)的价格进行结算。
    
    在效益分享期内,河北环亚公司在每月30日(2月份为2月28日)前给本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本公司入账,同时本公司在每月30日(2月份为2月28日)前给河北环亚公司开具相应的购买能源介质等费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河北环亚公司入账,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次月月底前向河北环亚公司支付上月节能服务费。
    
    (5)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总额和节能收益总额是基于本项目技术协议明确的建设内容,如后期建设内容或配置水平有新的调整,则相应调整本项目投资总额和节能收益总额。
    
    (6)所有权转移:在本合同到期并且本公司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河北环亚公司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仪器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河北环亚公司。本合同全面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移交给本公司,河北环亚公司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河北环亚公司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河北环亚公司应当无偿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授权,但本公司仅限于本项目中使用。
    
    (7)违约责任:
    
    因本公司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本公司除需支付河北环亚公司已产生的效益分享费用、承担合同约定全部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河北环亚公司赔付违约金(项目总投资的2%),且承担河北环亚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河北环亚公司在本项目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项目方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河北环亚公司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向本公司赔付违约金(项目总投资额的2%),且承担本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河北环亚公司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责任,则本公司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河北环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减少合同期内河北环亚公司的节能效益,直至本公司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b)要求河北环亚公司直接赔偿损失。
    
    除有正当理由外,本公司应按时向河北环亚公司支付结算款项,如本公司逾期30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支付,本公司在支付节能服务费用的同时,须承担延期支付的费用(即:延期费用=上月应付节能服务费用×0.2‰×(延期天数-30))。
    
    五、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需向关联方新泰钢铁采购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该等采购构成公司与新泰钢铁之间的关联交易。经测算,公司每年度因本项目需向新泰钢铁采购高炉煤气及转炉煤气的交易额共计约9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前,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双方之间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采购及电力销售等相关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后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予以披露。
    
    六、本次项目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第三方筹建,一方面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园区煤气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发电装置的技术水平,提高自发电率,实现经济、节能双效益。项目投运后,公司年发电量及相应经济效益将总体增加。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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