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号)并及时做了公告。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将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尽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姚宝敬 王蔚松 冯锦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