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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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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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00095-00007号
    
    致: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受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或“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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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0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0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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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明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2020年10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32次审议会议审议,朗科智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号),同意朗科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器有限公司系一家于2001年11月20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深圳市朗科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朗科智能。2012年10月 26 日,朗科智能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39470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2号),核准朗科智能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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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8日,朗科智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朗科智能,股票代码:300543。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6年,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17号),截至2021年2月22日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38,00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00万元,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2.3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转换成A股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A股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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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六)项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至(三)项的规定
    
    ①根据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2,131,788.15元、34,914,588.12元、96,566,055.10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7,870,810.46元。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2020年第三季度的净利润为46,861,168.77元。根据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发行人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②根据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0.63%、36.70%、37.9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12元、-0.79元、1.68 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8 年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低于其他年度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实行策略性备货,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因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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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③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以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④根据发行人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度至2019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度报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17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和《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声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政府部门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单位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查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行政处罚及公开谴责记录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不存在如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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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⑤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⑥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①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为“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及“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项目已取得立项备案、环评备案及环评批复,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声明承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明确,募集资金到位后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④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根据《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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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
    
    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其他规定
    
    ①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备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取得了公司内部批准、授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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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浦 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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