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9 证券简称:美迪凯 公告编号:2021-00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9号)同意,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333,334股,每股发行价格10.19元,新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1,022,396,673.46元,扣除发行费用80,331,479.18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42,065,194.2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1]77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3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对浙江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光电”)进行增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浙江嘉美光电科 光学光电子元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1060122000512468
技有限公司 件生产基地建设 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项目
浙江嘉美光电科 研发中心建设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1060122000511992
技有限公司 目 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美光电与开户银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60122000512468,截止2021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光学光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用途。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060122000511992,截止2021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旭东、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专属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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