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资料,并查阅其公开的信息,了解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徐绍建 魏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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