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对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MIM产业资源整合和优化,优化管理架构,降低运行成本,发挥MIM产业资源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股权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控
股子公司股权向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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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新才
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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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暑月|5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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