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25日。于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总部及
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
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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