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本次董事会审议确定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剩余8,847,445份股票期权。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洪平、奚治月、Graeme Jack、陆建忠、张卫华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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