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京蓝科技”)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是京蓝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生态”)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本次担保构成对外担保。京蓝沐禾其他股东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持股比例较低,且不参与京蓝沐禾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京蓝沐禾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乌兰
察布生态其他股东内蒙古联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按其持股
比例为乌兰察布生态提供同等比例的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京蓝沐禾及
乌兰察布生态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京蓝沐禾、乌兰察布生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表现欠佳,公司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我们认为虽存在一定风险,但本次担保是基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促使项目能够顺利施工,促进下属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笔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提供担保,可以满足其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持有北方园林 90.11%股权,对其具有控制权,北方园林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北方园林 9.89%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部分股东为自然人,不参与北方园林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按其持股比例对北方园林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及京蓝生态提供反担保。北方园林为公司及京蓝生态提供反担保。
北方园林因资金回笼不及时,导致履约能力下降,上述借款存在展期或续贷的可能,公司及京蓝生态存在可能履行连带责任的或有风险。我们认为本次担保虽存在一定风险,但符合公司及北方园林长远发展的要求。本笔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方清、聂兴凯、朱江
2021年 3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陈方清 聂兴凯
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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