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