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监事会关于不予审议TCL家电集团《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说明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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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21-023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不予审议TCL家电集团《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集团”)于2021年2月22日晚间22:17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送《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监事会提请函》”)。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全体监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讨论研究,现就TCL家电集团在《向监事会提请函》中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 TCL家电集团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对《向监事会提请函》不予审议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以下简称“《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TCL家电集团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由其单独盖章出具的《关于提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向董事会提请函》”)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TCL家电集团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提案的主体资格,公司董事会无需对TCL家电集团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在TCL家电集团具备相应的提案主体资格后,有权依法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案后,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股东提案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反馈意见。
    
    1、鉴于TCL家电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单方盖章出具的《向董事会提请函》时并不具备提议的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不足10%),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公司章程》第49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等相关规定,TCL家电集团应当在其具备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资格后,先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当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时,方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
    
    2、TCL家电集团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的《向监事会提请函》分别加盖TCL家电集团和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泽”)公章,而TCL家电集团此前向董事会提交的《向董事会提请函》仅加盖TCL家电集团的公章。两份提请函的出具主体并不一致,TCL家电集团和中新融泽共同向监事会出具《向监事会提请函》前,并未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
    
    基于上述,TCL家电集团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适当地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TCL家电集团绕过公司董事会程序直接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向监事会提请函》并请求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公司章程》第49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公司监事会对TCL家电集团提交的《向监事会提请函》不予审议。
    
    二、 公司监事会不予审议《向监事会提请函》的具体理由
    
    1. TCL家电集团直接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存在程序瑕疵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公司章程》第49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时,以下简称“具备提请资格的股东”)应当先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当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时,该等具备提请资格的股东方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具备提请资格的股东无权绕过公司董事会程序、直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TCL家电集团向董事会提交由其单独盖章出具的《向董事会提请函》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TCL家电集团不属于具备提请资格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无需对《向董事会提请函》项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反馈意见所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认可公司董事会前述关于TCL家电集团不具备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意见。
    
    因此,TCL家电集团成为具备提请资格的股东后,应按照《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公司章程》第49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等相关规定全面、适当地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TCL家电集团无权绕过公司董事会程序、直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2. 《向董事会提请函》与《向监事会提请函》前后两份函件的出具主体不一致
    
    公司监事会注意到,TCL家电集团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的《向监事会提请函》分别加盖TCL家电集团和中新融泽的公章,而TCL家电集团此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向董事会提请函》仅加盖TCL家电集团的公章。两份函件的出具主体并不一致,《向董事会提请函》仅由TCL家电集团出具、《向监事会提请函》由TCL家电集团与中新融泽共同出具,《向董事会提请函》和《向监事会提请函》是由不同提议股东提出的两个独立请求,TCL家电集团和中新融泽共同向公司监事会出具《向监事会提请函》前,并未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公司董事会履行法定的必要程序。
    
    此外,公司监事会查阅了TCL家电集团此前提交的其(甲方)与中新融泽(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方式”约定“双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1、乙方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份大会会议提出议案之前应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就议案内容协商一致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2、乙方均不可撤销的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就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征询甲方拟采取的表决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会议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甲方拟采取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不得作出与甲方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表决。3、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若委托其他人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对受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具体授权,该等表决意见应与其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征询的甲方拟采取的表决意见相同。4、双方均不可撤销的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双方保持一致行动时所行使的表决权为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无论该等股份以何种方式产生或取得。5、乙方享有的中国法律或奥马电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均按照上述原则行使”。
    
    即,TCL家电集团和中新融泽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中新融泽一方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前征询TCL家电集团的意见或与其协商一致、在作出具体意思时与TCL家电集团共同作出或与TCL家电集团保持一致;但并不能直接得出TCL家电集团一方主动行使股东权利时,中新融泽不需要作出任何行为、自动默认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和行为的结论。因此,此前公司董事会关于“TCL家电集团在其单方盖章并提交的《提请函》中提及的其与一致行动人的股东权利行使,与此前所提交的其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载明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不相符”认定准确,即仅凭《一致行动协议》和TCL家电集团单方盖章出具的《向董事会提请函》并不能直接认定中新融泽已同意、委托或授权TCL家电集团出具《向董事会提请函》,TCL家电集团在提交《向董事会提请函》时,其持股比例不足10%。
    
    三、 其他
    
    TCL家电集团及其披露的一致行动人中新融泽自2021年1月8日以来持续增持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持续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增持行为及权益变动情形以及后续进展。公司重要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化等事项,引起市场和公司关注,公司全体监事提示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注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利、有责任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常规范运作,TCL家电集团及公司其他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增持公司股份。
    
    2、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对各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大背景下,监事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时刻密切关注公司股东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收购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是否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并就发现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搜集线索,必要时向有权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实、全面的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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