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鑫铂股份”)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全资子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8.08元。截至2021年2月5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1,10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272,702.9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备案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 备案项目编码
资金金额
1 年产7 万吨新型轨道交通 38,740.14 37,383.60 2020-341181-32-03-0
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 01054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4,385.25 3,000.00 2020-341181-73-03-0
02388
3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2,000.00 /
合计 48,125.39 42,383.60 /
上述项目中“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三、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运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适时、适量介
入,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全资子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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