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而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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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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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1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对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56,830,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5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2人,代表股份74,193,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律意见书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2.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973,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49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9%;反对4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弃权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苏悦羚
    
    经办律师:
    
    朱冠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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