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
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并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并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并编制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5、关于调整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进山 林安中 许泽杨
2021年2月2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