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资质,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方面均表现良好,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玲、毕克、张健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