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收购意向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签署意向协议事项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具体收购事项需双方进一步协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经审阅郭瑞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经核实,郭瑞先生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郭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公司有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