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于2021年1月19日予以公告,于2021年1月19日公告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1年2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2021年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2021年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572,25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5.258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1年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与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86,92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519%。
    
    3、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370,2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5%;281,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107,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该议案
    
    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370,1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33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5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该议案获
    
    得通过。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49,3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457,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5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该议案获
    
    得通过。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49,3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457,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5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该议案获
    
    得通过。
    
    (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49,3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457,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5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该议案获
    
    得通过。
    
    (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49,3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457,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5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该议案获
    
    得通过。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49,3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457,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5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该议案获
    
    得通过。
    
    (8)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257,17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44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6%;52,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该议案获
    
    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1、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其余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的,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案”的,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胡义锦 律师
    
    黄 悦 律师
    
    2021年2月3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维尔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