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购置设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105.4万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王伟雄、郭斌、杨乃定、杨丽荣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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