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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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2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和《调解书》:1、《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12711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租赁”)和被申请人广州浪奇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作出了终局裁决。2、《调解书》[(2021)穗仲案字第 937 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广州市华侨糖厂”,以下简称“华糖商务”)与被申请人广州浪奇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现将上述仲裁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
    
    (一)立根租赁与公司之保理合同纠纷《裁决书》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持有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100%向被申请人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具体单笔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国内保理业务预付款融资申请书为准》,融资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0%。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逾期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保理融资期届满,保理预付款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被申请人必须无条件对未清偿部分进行回购。被申请人应按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申请人依约支付了相应的保理预付款。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福鑫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回购款,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回购款。因而提起本次仲裁。
    
    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64,388,420元及逾期利息;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担保费53,742.18元;
    
    (3)本案仲裁费454,97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华糖商务与公司之股权转让纠纷《调解书》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根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申请人应将其持有的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之 86.67%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以现金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转让股权价款37,235.44万元。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己于2019年4月29日将名下之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86.67%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至被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至今仅向申请人支付了转让股权款20,479.492万元,其余16,755.948万元一直未付。尽管申请人曾于2020年6月29日和8月31日两次致函进行催收,然而被申请人仍未及时支付,其行为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将16,755.948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支付给申请人,己经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
    
    具体情况参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将16,755.948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支付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10,052,421.13元(暂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为止);
    
    (3)因申请人提起仲裁产生的申请人律师费共计 98,000 元、仲裁费1,172,7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书》,公司将支付立根租赁回购款 64,388,420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担保费53,742.18元,同时,本次的仲裁费454,977元也由公司承担。公司已对立根租赁回购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应付立根租赁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及相关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和承担的仲裁费,上述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立根租赁回购款64,388,420元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款日对应的逾期利息,将相应减少本期或期后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本次公告的仲裁《调解书》,公司将支付华糖商务股权转让余款16,755.948万元、欠款利息10,052,421.13元。同时,本次仲裁的律师费98,000元、仲裁费1,172,730元也由公司承担。公司应付华糖商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和承担的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将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度利润;华糖商务股权转让余款16,755.948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款日对应的逾期利息,将相应减少本期或期后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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