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首: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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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临2021-0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与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印染”)签署了《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1,202.00万元的价格向五洲印染出售了其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22.26%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交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关于解除司法查封的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已履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针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司法冻结情形,本公司承诺: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筹措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查封。
    
    2、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与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三、无减持计划承诺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事项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关于财产保全事宜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拟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五、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六、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承诺:五洲印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近五年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七、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承诺函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于2018年9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切实履行,相关方均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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