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拉夏: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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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014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及公司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欧”)、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诺杏”)、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为被告人
    
    ? 诉讼请求的金额:清偿往来款、罚息等合计约2.24亿元。
    
    ? 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公司获取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5.5亿元委托贷款事项引起的。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41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恒鼎国际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鼎”或“原告”)
    
    被告: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上海微乐
    
    (二)诉讼相关背景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新设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融”)为名义贷款人,获取高新集团通过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发放的5.5亿元委托贷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及协议约定,其中2亿元将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剩余3.5亿元将由新疆通融定向支付给新疆恒鼎棉纺织国际贸易公司(即为现“原告”)作为公司供应链采购货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获取委托贷款暨提供资产抵押、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9)。
    
    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与委托贷款方协商,上述委托贷款中约1.5亿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了公司供应商,用于支付公司采购货款。委托贷款中剩余2亿元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定向支付给了原告(由其作为供应链采购平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向原告下单采购,原告代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货品并支付款项,并集中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2020年12月,公司与原告达成《债务抵消协议》,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对原告享有的约 1.89 亿元债权,与公司对原告负担的约1.89亿元债务进行抵消。
    
    (三)关于该诉讼案件的前期进展
    
    截至目前,高新集团已就上述5.5亿元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
    
    (四)诉讼理由
    
    根据原告之《民事起诉状》称:
    
    2019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购销合同》进行服装购销活动,原告为供货方。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共欠付原告货款218,863,771.98元,上海乐欧、上海诺杏均为公司之关联子公司,其中上海乐欧应付本金 20,192,400 元,上海诺杏应付本金11,251,600元。2020年9月10日上海微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就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销售款218,863,771.98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罚息,暂算止2020年12月31日金额为4,117,7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乐欧在20,192,400元本金及罚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上海诺杏在11,251,600元本金及罚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支付本案律师费 1,231,661.58元;
    
    5、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上海乐欧、上海诺杏向原告支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85,844元。
    
    以上第1、2、4、5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224,303,977.56元。
    
    6、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微乐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41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公司将继续与高新集团及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该诉讼事项。与此同时,公司正会同专业律师团队开展应诉工作,将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公司获取高新集团5.5亿元委托贷款事项引起的。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成本及利息费用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com.hk),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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