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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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自2020年12月2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后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止(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会后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承诺函如下: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000.00万元到-68,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2019年度报告数据:3,467.27万元)相比,将减少71,467.27万元到81,467.27万元;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5,300.00万元到-85,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2019年度报告数据:-19,920.63万元)相比,将减少65,379.37万元到75,379.37万元。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说明,主要原因系毛利率下降、期间费用增加和非经常性损益减少所致。根据保荐机构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意见,上述业绩变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在会后事项期间内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国浩律所认为,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述的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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