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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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低于20%。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类资产,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以及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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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同意指定【】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劣后份额调整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有可能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现金分红率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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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一)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二)证券经纪商PB系统交易服务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三)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四)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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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
    
    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
    
    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19.2款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优先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
    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等风险,并
     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
    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
        劣后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
    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等风险,并
     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
    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
    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
    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
    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
    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8室
    
    联系人:罗瑞强
    
    联系电话:021-56578500
    
    传 真: 021-58772598
    
    邮编:200120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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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条 释义........................................................9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13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13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单位的期限.............................13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14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信托单位的成立.............................14
    
    第七条 受益人.....................................................14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14
    
    第九条 信托计划财产...............................................14
    
    第十条 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17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20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20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29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31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35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39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40
    
    第十八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42
    
    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3
    
    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47
    
    第二十一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49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49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49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50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0
    
    第二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50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51
    
    第二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51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52
    
    第三十条 条款的独立...............................................52
    
    第三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52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完整.............................................52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事项...............................................52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优先委托人:【】。
    
    劣后委托人:指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
    
    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担任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开放期:本信托计划无开放期。
    
    募集期:包括推介期和开放期。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但不改变信托单位份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1)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劣后份额调整线】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本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当发生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或劣后份额调整线后有义务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由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于全体委托人,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标的股票:指我国A股上市公司【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拓斯达】,股票代码:【300607.SZ】)。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证券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两个类别,每一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某估值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某估值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某估值日未分配的优先委托人现金分红-其他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优先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劣后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T+1日对T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估值基准日:每自然月21日(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估值基准日、认购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交易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后的余额。
    
    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优先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劣后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优先信托资金的现金分红率: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的现金分红率为【 】%/年,该现金分红率为受托人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
    
    保管银行/保管人:指【】。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商:指【】。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订的《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与【】签订的《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易文件:指《保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投资顾问合同》的统称。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信托计划募集/认购账户:指根据信托单位发行的需要,受托人为信托资金的募集而在相关银行开设的募集/认购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工作日。
    
    交易日:指本信托的投资标的进行交易的全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信托单位成立日:指受托人发行的、供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的成立日。
    
    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含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提前终止之日、延期终止之日。
    
    信托份额确认书: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预警线:预警线【】%。
    
    劣后份额调整线:劣后份额调整线为【】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当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就信托利益、信托管理费的核算而言,为确定相邻核算日之间以及核算日与邻近的各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而设定的概念,计算当期的天数时应当包含期间的起始日但不包含期间的终止日。如,就信托利益核算而言,当期为: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但第一个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至该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的期间。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开放日:本信托计划不设开放日。
    
    锁定期:指(1)自本信托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之日(以本信托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并由拓斯达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劣后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信托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若锁定期相关定义与标的股票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公告不符之处,以公告为准。
    
    信托利益核算日:就信托单位而言,核算截至该日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利益数额之日,即指:(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年的【3、6、9、12】月21日(计息不含21日当天,且计息周期遇节假日不调整)/■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2)■信托计划终止日;(3)□信托计划存续届满每个自然年度的对月对日(如无对月对日,则为对月对日的前一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劣后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年天数:本合同项下年天数按□360/■365天计算。
    
    信托月/季/半年/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和/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全体委托人指定【】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同时,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如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核算周期■不调整/□随之调整。
    
    (一)优先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的期限自优先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劣后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信托单位的预设存续期限预计自劣后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信托单位终止时终止。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不超过【】万元;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万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2】。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信托单位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劣后受益权:劣后受益权是指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第九条 信托计划财产
    
    (一)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资产;
    
    2.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其他。
    
    (二)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7)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8)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投资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估值基准日为每月21日。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本信托计划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出具书面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传送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算的,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第十条 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资金来源于理财资金,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的要求。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劣后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3)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
    
    2.认购资金的交付
    
    (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认购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
    
    账 号:【 】
    
    如果信托计划募集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募集期届满之日(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2)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支付至认购账户,其中认购信托单位的规模应符合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比例并与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一致:
    
    A. 劣后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
    
    B. 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或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公告。
    
    (3)劣后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劣后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开始后,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并确认其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规模,劣后委托人将认购资金支付至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认购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受托人。
    
    如劣后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的将认购资金支付至认购账户,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3.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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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的除外)。如果受益人未在受托人处成功办理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受托人不对向
    
    受益人预留的原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分配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必备证件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本人签名的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若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6.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7.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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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8.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确认书。
    
    (2)信托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9.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之比不超过【1: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委托人协商一致后退出部分或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外,委托人不可赎回信托单位。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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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投资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若符合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但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不能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能够直接提供交易支持和交易数据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且受托人同意、并经托管人确认后,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三)投资组合比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拓斯达】(股票代码:300607)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可转换债券、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低于20%。委托人在此知悉并同意,信托计划可以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的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本信托计划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国内A股上市公司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拓斯达,股票代码:300607),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入、大宗交易买入及债转股所持有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5%。
    
    2.本信托计划投资可转换债券仅限于认购国内A股上市公司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拓斯达,股票代码:300607)发行的转债配售,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3.本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的大宗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4.除货币基金外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非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5.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超过7天(不含)的国债逆回购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6.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贷款、抵质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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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投资顾问知悉并同意上述第十二条第(四)款第7项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项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9.如某一投资建议将使受托人发行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受托人有权拒绝该投资建议,并有权对此进行直接修正。
    
    10.信托计划对于标的股票买入交易仅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
    
    11.相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2.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可扩大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13.受托人卖出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后所得资金不得再次买入标的股票。
    
    14.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后,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
    
    (五)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征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六)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30%(以成本价计算);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以成本价计算)。除非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否则投资顾问应按前述要求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
    
    (七)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款上述约定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顾问应在5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或者受托人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但如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
    
    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调
    
    整的情形除外。投资顾问应在上述无法变现的情形消失后,及时调整信托计划的投资。
    
    (八)投资顾问的聘请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前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书,在不违背本信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按照投资顾问有效的投资建议,履行向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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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下达投资指令的义务,全体委托人完全认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
    
    (九)投资顾问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均真实有效,不存在瞒报、漏报或错报。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管理运用流程
    
    1.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发出,当PB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或本款下述约定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并在传真发出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以录音电话下单的所有投资建议需在交易当日补交书面的投资建议函传真件。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或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3)投资顾问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4)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仅审核投资建议是否按照指定格式填写相关要素,受托人不进行实质审查,投资顾问有义务确保投资建议合法合规及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全体委托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保留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有疑义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权利。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3.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相应形式审核,并可拒绝违法违规、违反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公平交易的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但受托人不承担因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合法合规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因市场情况、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导致受托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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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2)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劣后份额调整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3)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4)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5)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6)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5.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知悉且同意,信托计划成立时由投资顾问行使表决权利。持有的证券资产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归属于投资顾问自行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投资顾问自行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投资顾问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九)进行表决,若投资顾问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投资顾问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投资顾问承担,不足部分由全体委托人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3)投资顾问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6.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
    
    (十一)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1)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2)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3)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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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2.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标的投资项目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延期。
    
    (十二)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坚持价值与成长投资策略、以价值为标准的投资理念】。
    
    (十三)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2.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3.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十五)估值投资保护机制
    
    1.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补足义务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以每交易日(T日)收盘价计算结果估值,此估值结果为该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通过预警线、劣后份额调整线对本信托进行风险监控。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劣后份额调整线为【】%。
    
    (1)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A.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当日(T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B.触发劣后份额调整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的情形,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无论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否恢复至高于预警线,劣后受益人自【】起自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劣后受益人所有的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且无论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上述操作均不可逆。同时,触发上述情形时,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表决权人丧失表决权,受托人将拒绝由投资顾问出具的任何投资建议,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2)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不处于锁定期时:
    
    A.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当日(T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且受托人变现不低于50%市值的股票持仓。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劣后份额调整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现金资产不低于信托财产总值的50%。若降仓过程中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一步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则按劣后份额调整条款进行处理。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B.触发劣后份额调整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劣后份额调整线的情形,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无论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否恢复至高于预警线,劣后受益人自【】起自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劣后受益人所有的信托计划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且无论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上述操作均不可逆。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表决权人丧失表决权,受托人将拒绝由投资顾问出具的任何投资建议,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受托人根据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指在流通期内发送的指令,在此期间若优先委托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
    
    产承担,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的义务,该劣后份额调整及变现操作不可逆。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按
    
    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当本信托计划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低于15%时,受托人有权在T日后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若受托人以指数法估值计算,则调整后信托计划净值触及预警线(包含本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有义务在受托人通知日的次日11:00前额外追加足额信托增强资金,以确保按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大于预警线;调整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触及劣后份额调整线(包含本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有义务在受托人通知后的次日9:30前额外追加足额信托增强资金,以确保按T日指数法调整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大于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受托人通知日次日未能追加资金使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超过该计划的预警线之上,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执行预警或者劣后份额调整等风控措施。
    
    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履行或迟延履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补足义务的违约责任
    
    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约定履行补足义务,则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追加但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按照以其应追加但未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乘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支付完毕增强信托资金,累计已计提未支付
    
    的违约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并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给优先
    
    受益人。
    
    (十六)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2)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5)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1)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且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信托单位净值连续【】个交易日大于等于【】元(不含)。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元(不含)。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以其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限取回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约定的在劣后份额调整线以下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的情形。
    
    D.每个自然月度累计取回次数不能超过1次(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计算为准)。
    
    (2)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净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至少应在资金取回日的1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申请书,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对于有效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调整资金取回日的可取金额,并在资金取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付。
    
    (十七)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及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管理费。
    
    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存续期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每日计提保管费,每信托半年度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365
    
    信托成立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成立日的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365
    
    每【】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182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计算天数为【】,若本信托计划延期,保管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半年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元的律师费。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及投资顾问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按照【】元/年收取,按日计提,每信托半年度支付。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元÷365
    
    每【】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数为182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若本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报酬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在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半年度后的五个工作日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
    
    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按照【】元/年收取,按日计提,每信托半年度支付。
    
    投资顾问管理费计算方法: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元÷365
    
    每【】应支付的投资顾问管理费为该【】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管理费之和。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的计算天数为182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理费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若本信托计划延期,投资顾问管理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投资顾问管理费在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半年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投资顾问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四)信托计划税费
    
    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一)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
    
    (二)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及负债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2.只有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获得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方有权取得劣后信托利益。
    
    3.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4.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现金形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存续期间现金分红,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的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金额为上限。若因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剩余信托财产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变现或未向受益人分配现金分红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信托计划终止时,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最后一次现金分红,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的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金额为上限;
    
    (2)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限;
    
    (3)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4)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如有)。
    
    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届时存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届时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负债(如有)且存在因客观原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自动延长期间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正常计提支付,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
    
    (三)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如下:
    
    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现金分红;
    
    (2)在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单位终止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现金分红=1元×现金分红利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实际核算期间天数。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第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最后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托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如下约定计算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含现金分红):
    
    A.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182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现金分红率÷365×182)-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现金分红。
    
    B.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182天(含182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含现金分红)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现金分红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现金分红。
    
    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时,如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的应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当时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存续满一年后,劣后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劣后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托单位×(1+现金分红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该部分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现金分红;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次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2.优先信托单位分配资金的划付
    
    (1)受托人需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将相关信托利益划付给优先受益人。
    
    (2)受托人应在资金划付前一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优先受益人如对《资金划付通知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的当日向受托人出具《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人划付资金时在划款用途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资金划付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后,优先受益人核对划款摘要中的信息,若发现保管人未按照要求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优先受益人将向受托人发送《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格式见附件六),受托人需在收到《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的当日对查询函进行回复。
    
    (3)劣后委托人须在【信托利益核算日】至少前三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资金,适度变现证券财产等,否则受托人有权自信托利益核算日起自主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该支付要求。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以信托利益支付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形式的信
    
    托财产扣除截至对应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
    
    优先委托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书面通知载明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按照以其应追加但未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乘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支付完毕该笔增强信托资金,累计已计提未
    
    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并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给
    
    优先受益人。
    
    (4)在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分配当期信托利益的情形下,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除应继续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外,还应自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日起按延期天数每日【】%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当期应支付未支付信托利益×当期现金分红应分配日(含该日)至本次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5)受托人(管理人)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人(托管行)在当日17:00前划付资金,并在划款用途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每份优先现金分红按照现金分红率计算,并不代表优先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现金分红的数额,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完全一致,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四)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存续期间,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2.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后,根据第十四条第(四)款的分配顺序将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劣后受益人按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分配信托利益。
    
    (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六)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本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利益分配时点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有权继续保管。
    
    (七)本信托计划于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分配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为避免任何疑义,信托计划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一并分配。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5)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投资的债券价格或转股后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6)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委托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涉及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由于市场流动性发生变化或因标的股票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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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导致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收益甚至本金的损失。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下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3.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指定【】为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投资顾问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在投资顾问投资建议不违反受托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4.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5.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其他资金;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紧张、恶意违约等原因而未按期足额追加时,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及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实现。
    
    6.管理风险
    
    本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建议服务,投资顾问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投资顾问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的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
    
    产损失。
    
    同时,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7.操作、技术风险
    
    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受托人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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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
    
    险。
    
    此外,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元时,受托人依据变现情况及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后宣布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此外,信托计划可能因为任何一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其它原因提前终止。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上述信托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而不能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9.降仓、劣后份额调整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元时,受托人变现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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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信托财产现金资产不低于信托计划初始规
    
    模的50%;当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元时,且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
    
    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强行平仓。因触及前述补仓线、劣后份额调整线时信托计划
    
    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的价格可能低于信托计划的买入价格,该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亦可能因停
    
    牌、交易所监管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故前述降仓和劣后份额调整安排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
    
    带来风险。
    
    10.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为不超过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
    
    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
    
    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劣后份额调整操作
    
    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劣后份额调整操作但劣后份额调整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
    
    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11.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基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
    
    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劣后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及无法按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2.可转换债券的相关风险
    
    (1)信托计划投资的可转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并受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等诸多因素影响,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债券的收益可能出现较大不确定性。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股市中的投机行为等都会使股票价格产生波动。因此,可转换债券交易是一种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面临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若对应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相应债券的转股或偿付产生一定的风险。
    
    (2)转股风险
    
    A.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低于转股价格,若投资者在对应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选择转股,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产生投资损失。
    
    B.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可能存在向下修正条款,若该条款被触发时,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有权决定是否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因此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决策层批准的风险。
    
    D.因政策限制导致投资者无法转股的风险。
    
    若国内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变动或系统性风险,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主管部门可能会突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债券转股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进而影响到债券的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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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3)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可转换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标的债券收益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4)标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产生变化,投资者及公司将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股票的价格走势低迷可能导致债券价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及转股情况;如标的债券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从而使公司面临本息集中兑付风险。
    
    13.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14.特别风险提示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风险承担
    
    1.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委托人自担。
    
    3.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除非经优先受益人及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可转让。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利
    
    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
    
    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计划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
    
    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
    
    (3)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计划利益。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
    
    1.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延期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信托计划被依法解除;
    
    (4)信托计划被依法撤销;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于或低于【】元,且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进行平仓操作且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优先受益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9)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就此无需征得其他委托人同意;
    
    (10)投资顾问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产生重大影响并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决定更换投资顾问或终止信托计划的:
    
    a.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
    
    b.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且被最终裁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d.投资顾问或其核心团队成员在证券投资业务中被行政处罚、被提起诉讼、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
    
    f.投资顾问不能履行职责,且没有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g.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事项。
    
    h.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顾问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与本信托类似的资管产品且对受益人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11)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经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的延期
    
    1.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延期: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并经优先委托人同意。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4)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
    
    (5)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标的股票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情形。
    
    (6)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述(2)项约定延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1.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导致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分配的,则受托人按以下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以下分配原则均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1)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并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后,优先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2)受限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如优先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返还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分配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并按返还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分配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3)如本信托计划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通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方式,增加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满足优先受益人分配,使优先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再进行相应的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的支付,并按返还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分配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4)如本信托计划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利益,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根据已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的现金资产情况,将已分配现金资产作为分配部分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及该分配部分信
    
    托资金对应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进行核算,扣减优先受益权对应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同时本
    
    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变现(如
    
    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交易变现,在扣
    
    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后,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
    
    项约定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按返还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分配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劣后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四)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4.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披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八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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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
    
    委托人保证:
    
    (1)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0.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11.劣后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
    
    12.劣后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
    
    (二)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第十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供相应数据。全体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保管银行直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则保管银行在发送给优先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保管银行、受托人应确保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向优先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估值表。估值表等相关数据除应发送给本合同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指定联系人外,还应发送至以下邮箱: 【 】。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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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
    
    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
    
    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视为劣后委托人违约。发生上述违约事项时,优先委托人有
    
    权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
    
    (3)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6)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合法管理的或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所合法募集的、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相应的税费。
    
    (4)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9)在劣后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拓斯达(股票代码: 300607)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拓斯达(股票代码: 300607)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拓斯达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作为投资顾问在此承诺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否则,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劣后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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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劣后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拓斯达(股票代码: 300607)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劣后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1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外披露的,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8)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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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需明确要求托管人划付资金时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委托人资产代码。
    
    (12)信托计划按期划付本金及收益时,受托人在资金划付前直接向委托人发送加盖受托人业务章的《资金划付通知书》;信托计划中间退出或提前终止(含部分提前终止和全部提前终止)时,中间退出或提前终止发起方运营人员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发起与对方运营联系人进行资金核对,核对完成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
    
    (13)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根据优先委托人的具体指令进行诉讼、仲裁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4)受托人在具体投资时需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受托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导致本信托或信托委托人受到监管处罚的,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若受托人按照本信托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执行的相关投资,受托人免责。
    
    (15)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利益。
    
    (2)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4)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7)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利益账户等。
    
    (10)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11)对所获知的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13)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四)优先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优先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2.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解任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且无须征得其他委托人同意。
    
    3.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五)劣后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劣后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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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3.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4.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也不需要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有权自行召集。
    
    2.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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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10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
    
    据信息为准。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现场方式。
    
    3.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六)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劣后受益人出现违反信托合同、交易文件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中的约定、承诺及其他事项,则劣后受益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会,但无表决权。
    
    2.表决事项及规则
    
    (1)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全部受益人一致同意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七)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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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1.决定事项的通告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2)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九)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索取时由受托人提供。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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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四)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五)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2.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
    
    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第二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联系人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至少各指定两名联系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具体见附件四)。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对接:
    
    1. 资金划付通知书;
    
    2. 款项查询函等与资金划付相关的信息;
    
    3. 估值表;
    
    4. 账务核对信息;
    
    5. 特殊目的载体代码。
    
    上述事项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收件人为公共联系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需发送所有联系人。
    
    (二)通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如委托人和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对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出具加盖新联系人所在部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通知函件。
    
    (三)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经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送达;
    
    4.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通过以上两种或以上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时间以较快者为准。第二十七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一)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 本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
    
    4. 信托计划成立。第二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成立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一)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二)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三)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三十条 条款的独立
    
    (一)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三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完整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二)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三)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项下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事项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一)保密条款
    
    各当事人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但披露方应确保第三方承担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3、如优先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
    
    4、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5、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6、法律的要求。
    
    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已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可能将其在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有)全部转由上述理财子公司承继。受托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有权通过公告/告知函等形式将本合同中由优先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转由上述理财子公司承继,【】及/或理财子公司可无需就此事宜和受托人另行签署协议,如【】根据其届时理财子公司设立情况或相关法律、监管政策的规定,要求受托人就此事宜向其及/或理财子公司出具公告/告知函等回函,或与其及/或理财子公司另行签署协议的,受托人亦应予以配合。
    
    (三)受托人应按照《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果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之目的要求受托人提供劣后委托人等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受托人应当予以配合。受托人承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会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洗钱或者协助其他人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五)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六)合同文本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合同一式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页为《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优先委托人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劣后委托人
                                  姓名:
                    自然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国籍及职业:
                                  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及 受 益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人 基 本
     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选填)                      其他联系人(选填)
                 传真(选填)                       电子邮箱(选填)
                 手机(必填)
                   固定电话
     信 托 利      开户名称
     益 分 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户       银行账(卡)号
      认购资       (大写)      人民币:  元整
      金金额       (小写)      ¥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委托人                                      受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西安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陕国投·拓斯达2020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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