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6人,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59,25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56,529,800股的1.00%。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邮件及张贴方式进行公示相结合的途径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8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8-070)。
3、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73)。
4、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2月18日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5、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数量合计为2.5万股。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50万股变更为347.5万股,实际授予和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3.44%。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月24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100,888,200股增加至104,363,200股。
6、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的离职资料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年4月9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79,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56,529,800股的1.33%,于2020年2月10日上市流通。
10、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月25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 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天
个条件之一: 健审〔2019〕2-279号):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621,030,370.51元,较2017年增长
2)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 65.3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66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2019年度绩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 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中:
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66人考核评级为“A”或“B”,本期解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 除限售比例为100%。
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
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
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
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可解
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 A B C D
结果
标准 100% 80% 0
系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解除限售。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9,25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156,529,800股的1.00%。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限制
姓名 职位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
(万股) 量(万股) 数量(万
股)
倪海龙 财务总监 30 9 9
陈平 副总 30 9 9
李俊 副总 30 9 9
林秀清 董事 23.25 6.975 6.975
黄勤 董事 30 9 9
童小晖 离任副总、董事会秘书 30 9 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0人) 346.50 103.95 103.95
合计 519.75 155.925 155.925
其中,倪海龙先生、陈平先生、李俊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林秀清女士、黄勤先生为公司董事,童小晖先生为届满前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手。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6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559,250股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6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559,250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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