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吕巍)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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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吕巍)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职情况向各位进行汇报。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出席董事会6次,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本着审慎的态度,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本人未列席股东大会。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系正常商业行为,且公司可因此取得收益。因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青岛康济生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此次未同比例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单独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考虑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目前的特殊情况,公司临时更换2019年度审计机构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拟新聘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降低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借款,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5.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并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后所做出的合理变更。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四)在2020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上,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康辰)通过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实业)100%股权取得康铭实业承建的东港中药产业园项目土地和厂房,系正常商业行为,有助于辽宁康辰提高产能、改善生产条件。因康铭实业股东丹东柏港
    
    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此次收购康铭实业100%股权构成关联
    
    交易,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2.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康辰)收购东港市康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实业)100%股权有利于有助于辽宁康辰提高产能、改善生产条件,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长远和积极的意义,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评估结果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定价公平、合理,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康辰收购康铭实业100%股权,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一)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二)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进行相应指导,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司经营稳健,各方面运作规范。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要进一步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021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司经营更加稳健、运作更加规范、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更加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吕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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