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轨道: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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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1-001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2月28日。
    
    ?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铁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锋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2月28日。
    
    ?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投资”)、北京中冶天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誉”)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2年2月28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1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66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22.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2,894,082.00元,公司已于2020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二)公司控股股东铁科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锋公司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首钢投资、中冶天誉及首钢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二、上述承诺中涉及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1月15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22.4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延长后
      号      名称       与公司关系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原锁定期      锁定期
                                       (万股)   (%)   (万股)  (%)
      1     国铁集团     实际控制人       /        /     7900.00    37.5     2023.8.30    2024.2.28
      2    铁科院集团     控股股东     5530.00   26.25   2370.00   11.25    2023.8.30    2024.2.28
      3     铁锋公司    股东、控股股东  2370.00   11.25      /        /      2023.8.30    2024.2.28
                         一致行动人
      4     首钢投资        股东       4247.04   20.16      /        /      2021.8.30    2022.2.28
      5     中冶天誉        股东       2528.00   12.00      /        /      2021.8.30    2022.2.28
      6     首钢股份        股东       1124.96    5.34       /        /      2021.8.30    2022.2.28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上网公告文件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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