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公司章程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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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股份发行...............................................................................................................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股东......................................................................................................................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第五章董事会 .......................................................................................................................26
    
    第一节董事....................................................................................................................26
    
    第二节董事会................................................................................................................29第六章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第七章监事会 .......................................................................................................................41
    
    第一节监事....................................................................................................................41
    
    第二节监事会................................................................................................................4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内部审计.............................................................................................................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9
    
    第一节通知....................................................................................................................49
    
    第二节公告....................................................................................................................4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1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2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4第十二章附则 .......................................................................................................................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360802D。
    
    第三条 公司于2010 年 8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0万股,于2010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anqi Lithium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太空村
    
    邮政编码:629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7,099,383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违反本章程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法起诉违反本章程的责任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追求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增加收益,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兼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矿石(不含煤炭、稀贵金属)及锂系列产品加工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原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截止2007年11月30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6,220.8               86.4
     张静                                   979.2                13.6
                  合计                      7,2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7,099,383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本条第(十三)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购买、出售、置换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事项和风险投资、受赠现金资产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500万元。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情形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1、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
    
    2、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含15%)且金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不含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投资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十一)审议批准以下情形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第四十条第(十五)、第(十六)规定的事项;
    
    (九)第四十一条(第(四)项除外)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十四)款规定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证券发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董事薪酬;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在经营活动中应根据经营判断原则审慎履职,全力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上述情形下,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低于30%的情形;
    
    (十)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委托理财、财务资助所涉及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额在100万元以上;
    
    但上述交易为财务资助时,则无论绝对金额为多少,都应按本条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投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资产抵押、金融衍生品交易(含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投资等事项;
    
    (十三)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当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的情形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办法偿还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十一)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二)负责构建公司战略和企业文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明确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代为行使。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审慎选择、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委派或推荐的人员须忠实于公司,在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要维护公司的利益,重要事项须按照程序向公司预先请示,并严格按照公司批复意见行使职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实行首席独立董事制度,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选举产生一名首席独立董事,负责协调独立董事的行动并代表独立董事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协调。首席独立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的职权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推进公司依法治理,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定期向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执行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其依法行使职权;
    
    (五)董事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批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公司最近一期低于经审计总资产的2%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投资等)、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者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内,或者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或者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者绝对额低于100万元。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公司运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对公司建立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二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前款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
    
    (二)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薪酬标准及考核目标;
    
    (四)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对拟授予长期激励计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核,对已授予长期激励计划人员的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须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提名建议;
    
    (五)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建议,决定派驻或推荐出任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主体子公司、投资金额低于公司净资产5%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由总裁决定后,向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报备);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建议;
    
    (七)审核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
    
    (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九)对涉及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流程以及设置或调整基本管理机构等进行研究、完善或预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和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十)监督公司治理行为,不定期审查《公司章程》、相关治理制度、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会议的会议质量等,向董事会提出关于采用或修改《公司章程》、治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的建议以及设立、完善或撤销其他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48小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董事长提议且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由总裁(总经理)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义务外,公司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以下义务:
    
    (一)就提请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二)配合监事会、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按照前述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审批的除外);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总经理)应制订相关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协助总裁(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外部监事是指除股东代表监事、内部监事外的,不担任公司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及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1、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季度、中期、年终财务报告,公司应在财务报告做出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监事会一份;
    
    2、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财务有关的其他资料,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3、检查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六)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并由董事会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情况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如确有必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则必须依法及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在实施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
    
    董事会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时,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的投资回报,需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最大化、增加股东回报为出发点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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